法规类型: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 174号文)执行。 附:征...
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编号为国发[1986]50号。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严格执行这一暂行规定。在此之前,农村地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执行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1984年174号文件)。通知发布后...
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旨在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拓宽教育经费来源。规定要求,所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均需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1%。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教育费附加则减半...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发[1986]50号)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8.20 【字号】 【施行日期】1986.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 附加的暂行规定》的...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 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