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发现总结问题 试行中注意梳理和积累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下一步正式施行打牢基础。 附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pdf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24〕4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