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暂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本市安监、卫生部门要根据《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6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和规范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以推行和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