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银⾏业⾦融机构⼯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第五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条本规定⾃公布之⽇起实施。附: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录(略)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