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征迁...
财政部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2018-04-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05-18 [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2019-12-13 [5]中华人民...
沈大全律师,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法学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410600073。曾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工作八年,在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二年,在治安管理大队工作三年参与或主持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从事公安法制工作七年审核监督和代理公安参与诉讼案件二千...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
第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我们研究制订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18-05-18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专项债券棚户区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