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以下简称《合同条件》)颁发后,1997年8月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