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财库〔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8年1月4日 附件: ...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文号】财库〔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
财库〔2018〕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财库〔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
财库〔2018〕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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