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省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破产案件。但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得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管辖权调整】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或者将所管辖的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所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