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
内容提示: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的通知 计价检[2002]2606 号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 物价、 卫生厅(局) 、中医药管理局, 各军区联勤部, 各军兵种后勤部, 总参管理局, 总政直工部, 总装后勤部, 军事科 学学院院务部, 国防大学、 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