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
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1995年11月6日,卫生部与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对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5年来...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 二、实行凭卡领证制度。 凡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出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以下...
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制订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件编号:卫基妇发[2001]45号 制订日期:2001年2月12日 关 键 词: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补充 规定 通知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
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1995年11月6日,卫生部与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对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5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