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