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
判决主文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
为实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的目的,我国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为进一步明确以上三项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定罪量刑标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定义与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通常指的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诽谤、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这些行为...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