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单位受贿案件,3.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龚某某1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4.2087万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文某某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特定关系人陈某某1(另案处理)向其推荐的建筑承建商龚某某1的请托,为龚某某1承揽文某某投公司开发的常吉高速公路桃花源互通工程项目后续施工、五名石游客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湖南挪用资金罪量刑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对于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地,其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