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___ A.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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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应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是 A.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其提供贷款的 B. 应当知道他人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若干问题具体应用人体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其他严重后果医疗器械刑法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1.04.09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