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1日 ...
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
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提示:该内容为隐藏内容,需要VIP会员才能浏览。登录...
2017年第6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
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20号 发布时间2016-03-24 政策类型公告公示 发文主题进出口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