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建设...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建设...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