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慈善...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改部分如下(节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这表明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
本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仅供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