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早于2014年就印发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简称“95号文”),对境内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境外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 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下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是国资委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全文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国家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