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如干准如此》第2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党史上的今天: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决定》指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是经济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正确发挥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
《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几个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该规定共十项:一、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
对于情节严重者,如经商办企业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将给予开除处分,即解除其公务员身份。 三、总结与提醒 综上所述,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严禁经商办企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所有公务员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营利性活动。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者依法依规进行严肃...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986年2月4日)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
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强调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这些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A:提高我国党政机关的行政效率B: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C:为改革开放提供公平竞争环境D:完善党的纪律检查法律体系 相关...
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部经 商、办企业的决定 ⽂号:中发[1984]27号 颁布⽇期:1984-12-03 执⾏⽇期:1984-12-0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办发〔1984〕26号)下达以后,各级...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则》第2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