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
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