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 发 ( 1994)第 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 关部委卫生局 (处), 新疆 生产 建 设兵团卫生局 ,部直 属有 关 单位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一九九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法制化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制定了临床外科3个二级专业(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和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作为本市第一批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基本要求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开设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向接受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按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审核后重新予以注册登记。 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2.上海市医...
5、因故不能按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要求派出会诊(或 会诊手术)医师时,由医务部或院总值班(下班时间或节假 日)负责及时通知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 6、积极加强黑龙江省医院所属医院之间的团结、协作, 依法开展院间会诊(或手术)工作,遇急诊会诊时,可先行 电话与医务部门或院总值班(下班时间或节假日)联系,在 不影响会诊...
2008年6月,为确保奥运期间总行及主要奥运城市分行 信息系统安全,持续,稳定运行,本行制定了《本行 第三方存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行公司网 银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要信息系统奥运专项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于7 月份组织了针对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