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河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河北省试点纳税人通...
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2年7月18日起,河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