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14号公告、15号公告明确规定单个重点人群享...
悟空内控评价审计智能助手 嘿,朋友!为您呈上资源~ 点击[2024032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即可轻松获取! 你对这类资源平时关注多不多,还有其他想要的资源吗?
富阳区税务部门聚焦“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主题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举措,开展税收电台连线,解读税费支持政策与高频办税事项。为保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今年3月29日,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实施了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明确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为推动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反映较多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
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可查阅并留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如退役证件遗失,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 四、《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分别简称"15号公告""14号公告")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
摘要 为推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展开更多 出处 《山西财税》 2024年第4期58-59,共2页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
根据《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
相似政策 [1]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啥新变化?.2024-11-21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24-04-0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