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目应按照贸易实际进行填报。 五、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
六、《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pdf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2021-03-01 升版标准 作废日期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作废机构 发文字号 海署公告[2021]16号 作废文号 条目备注 海关总署 查询链接 公开 条目说明 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 历次版本 1 关联清单 0 相关条目 01.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