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
鉴于检、法两家在该问题的理解上分歧较大,为消除歧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打击挪用公款犯罪,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现就该立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及理解与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