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3-31 实施时间:2004-10-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交工验收由()负责。A.监理单位B.项目法人C.交通主管部门D.施工单位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自( )起施行,原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A 2004年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
(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观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
(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第三条公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