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公司法第88条规定不溯及既往!最高法批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法释〔202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法工委经审查后认为,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新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而公司法第88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报道原文)。没想到法工委的报道出来没两天,最高院的新批复(法释[2024]15号)就出来了。...
新《公司法》第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后,原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了新股东,公司认缴出资义务也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原股东对公司已失去任何掌...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但不少公民和组织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88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本规定使得曾转让公司股权的主体产生巨大的危机感,因其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并未实际参与公司治理、但却要承担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也即,原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把...
新《公司法》第88条是关于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新《公司法》第88条原文: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
十一、法工委权威定调 近期,新公司法第 88 条引发争议,“一日为股东,终生负责!”多地有人“触礁”,历史股东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担责。法工委发声:公司法施行前相关股权转让出资责任认定,部分司法解释适用第 88 条第一款引争议,依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 88 条自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不溯及...
新《公司法》第 88 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
新公司法第88条主要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重点包括以下方面:1. 转让程序简化 - 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需书面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 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取消旧法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程序,改为以通知为前提,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2. 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