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商务和外事接待:接待对象5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什么是一函多餐、无公函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