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以下简称 “本会” ) 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查看更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
第2页 律师协会章程(2002修订)[接上页]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讲话和司法部指示精神,适应近年来律师队伍建设和行业未来发展需要,秘书处起草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2011年3月25日,全国律协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了“确实需要改的,改;可改可不改...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02修订)第四十三条是那些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11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16修订)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1.12.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
第三十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