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締約國應尊重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鼓勵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第32條 1.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2. 締約國應採取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
三、要承認殘障兒童之特別照顧,並依據第二項中規定之協助項目,在考慮父母或其他照顧兒童人士之財力情況下,盡可能給予完全免費之服務。其協助應以保障殘障者能夠全面參加社會活動,並有效利用教育、訓練、保健服務、復健服務、職業訓練以及休閒機會,以達成個人在文化與精神上之發展為原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