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