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
交通运输部网站12月5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
交通运输部网站12月5日消息,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表示,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下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
交通运输部网站12月5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表示,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下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
交通运输部网站12月5日消息,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表示,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下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商务部部长 钟山 国家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