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将其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为国家法律规范。我国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 )...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了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对被冒名顶替者给予救济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