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补充协议及申请书,请求执行法院裁定:1.将庄某某二期A-G地块按土地现状作价人民币2730134344.74元某某给信达置业,庄某某公司与信达置业按约定付款方式结算;2.信达置业、信达投资同意庄某某公司以人民币1亿元增资入股信达置业,从而取得信达置业20%股权,并与庄某某公司相互配合办理增资入股登记。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置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分)因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
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 2021-11-10 加入检索报告 展开案例列表 引用法规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条 被482998 篇案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零七条 被116120 篇案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