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2部分:基本要求》是202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编制进程 2020年4月28日,《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2部分:基本要求》发布。2020年11月1日,《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2部分:基本要求》实施。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信息中心 、中国电子技术...
《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是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编制进程 2020年4月28日,《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发布。2020年11月1日,《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实施。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电...
《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是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编制进程 2020年4月28日,《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发布。2020年11月1日,《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实施。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电...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3项大数据领域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其中,由国家信息中心会同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21家单位共同编制的《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共享评价》(GB/T 38664.4-2022)...
该标准描述了大数据技术的基本组成、功能及相互关系,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中的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法律依据。《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该纲要提出了我国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文是《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系列的第4部分,将介绍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共享评价。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不仅仅是政府主动将数据开放给公众,还需要对共享的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数据共享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政务数据的共享评价。 1. 政务数据的共享效果评价是对数据共享后的影响和效果进行评...
1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GB/T38664的本部分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网络设施、数据资源、平台设施和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政务部门实施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程,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营提供参考,规范引导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
本文件是GB/T38664《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4部分.GB/T38664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一一第1部分:总则; 一一第2部分z基本要求; 一一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一一第4部分:共享评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静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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