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各类行政决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更加全面的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将旧法第六条第三项及第八项合并变更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明确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扩大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明确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