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 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 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 也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 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 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A.《高等教育法》B.《著作权法》C.《专利法》D.《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