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商业银行应及时拨付。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商业银行依约履行账户管理责任 商业银...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