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含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的原普通合伙人为被告。《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却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早已对该种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进行了规定,即“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