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役权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团体性和不可转让性,即法人役权只能由特定的团体享有,并且权利不可转让。从用益权到居住权再到罗马法人役权,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法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用益权、居住权和罗马法人役权的演变,不仅反映了罗马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重视,也体现了罗马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这些权利制度...
摘要: 罗马法中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用益权是一种权利分化工具,与虚空所有权对应使用,起源于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提供生活扶助的社会需求,允许针对死者财产中一切物品设立用益权,未在用益权客体中排除消耗物,并由此创设了准用益权以调和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使用权与居住权以用益权为蓝本,权能范围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