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其设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人民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其设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人民...
2、人民防空的方针? 答;是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人民防空建设...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