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应体现为程序上的适当优待 综上,在当前我国实体法尚未赋予司法查封以担保物权效力的情况下,对于执行款的参与分配,仍应遵循普通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直接赋予首封债权人以实体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实则混淆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且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应予摒弃。而作为一种折衷主义的分配优待,则...
三、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应体现为程序上的适当优待综上,在当前我国实体法尚未赋予司法查封以担保物权效力的情况下,对于执行款的参与分配,仍应遵循普通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直接赋予首封债权人以实体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实则混淆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且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应予摒弃。而作为一种折衷主义的分配优待,则...
对首封债权人赋予分配上的优先性,不仅符合大众多劳多得的朴素正义观,也有利于激发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破解执行财产查控难的困境。而反对观点则认为,优先权的确立须源于法定,给予普通债权以分配特权,于法无据,因此首封债权不具有分配上的优先性。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对首封债权人赋予分配上的优先性,不仅符合大众多劳多得的朴素正义观,也有利于激发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破解执行财产查控难的困境。而反对观点则认为,优先权的确立须源于法定,给予普通债权以分配特权,于法无据,因此首封债权不具有分配上的优先性。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三、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应体现为程序上的适当优待综上,在当前我国实体法尚未赋予司法查封以担保物权效力的情况下,对于执行款的参与分配,仍应遵循普通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直接赋予首封债权人以实体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实则混淆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且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应予摒弃。而作为一种折衷主义的分配优待,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