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人社部令[2022]47号 作废文号 条目备注 人社部 查询链接 公开 全文 条目说明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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