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 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为体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1994年3月21日...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亲的往返路费, 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 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 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