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一、修改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于2011年,于2013年、2017年两次局部修订,于2020年全面修订,主要是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证书签发管理予以系统规范。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第十八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
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