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 健保法第34條規定: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P* 補充保險費 雇主或員工是否要繳補充保險費,結論如下: 雇主部分:如果...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說明富邦金控 塗珮玲 經理中信房屋 白宗益 法務101.12.13 阅读原文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