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通谋的掩饰、隐瞒盗窃犯罪所得(赃物罪)如何定性?这个问题源于司法实践,而司法实践完全是按照共犯的概念来处理的,可以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和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所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
郭某、黄某新主观上已经明知陈某清、郭某伟即将实施盗窃犯罪及盗窃的方法,但其不仅没有排斥,反而在盗窃前就分别以约定用假白酒换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和同意收购黄酒的承诺积极追求盗窃行为的发生,均与陈某清、郭某伟之间形成了盗窃的共同犯罪故意,应当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2.客观上已对盗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 在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惩罚。()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