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唐律规定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且近亲中又无成年男丁者,须奏报裁决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妇女犯罪有些可依律酌情而处。 这些规定 (C) A.损坏了法律的权威公正 B.维护了儒家人伦秩序 C.彰显了礼法结合的原则 D.巩固了特权等级制度 ...
《唐律疏议》将“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其与儒家典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礼记》:“悼与耄(幼童和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唐律疏议》:“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
材料一: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 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
1、七岁以下的孩子,无论犯了什么罪,哪怕是死罪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大人教唆,那这刑罚由大人承担。另外民事方面没有特殊政策,该赔偿退赔的必须执行家长或家族的财产。 2、七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孩子,犯了轻罪可以不追究,比如小额盗窃一类的。中等罪行如抢劫伤人等暴力罪,也就是罪不至死的,那可以用缴纳赎金...
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虽有死罪而不可加刑。当然,反逆之人,不用此律。可见,明律仍然是沿用了唐律中关于宽宥老幼废疾犯罪的规定,也足以看出唐律对后世的影响之深,明律只是在关于笃疾的人犯反、逆、杀人应死的规定上,改唐律规定“上请”为“议拟奏闻,取自上裁”。满族统治者入关以后,建立了清帝国...
材料一: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
它反映了唐朝政府年龄刑罚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七岁至十岁(含十岁)、八十岁(含八十岁)至九十岁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十岁至十五岁(含十五岁)、七十岁(含七十岁)至八十岁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A.法制...
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七岁至十岁(含十岁)、八十岁(含 八十岁)至九十岁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十岁至十五岁(含十五岁)、七十 岁(含七十岁)至八十岁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礼记》:“悼与耄(幼童和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徒刑,流放);告(发)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孝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A.加强对基层的教化B.强调为君权服务C.注重融入主流思想D.完善了儒家伦理 ...
《唐律疏议·名例篇》曰:“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直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免除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役者,不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