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方,采取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
(二十)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失业保险金发放不足的统筹地区,保障失业人员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金融服务企业针对性。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
深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及时调剂省级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予以支持。健全完善“银担合作”“银保合作”“税银互动”机制,严格落实各银行业机构相关收费减免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着力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
(二十)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二十一)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