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律图提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下简称本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对应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罪状表述,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和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区、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门地区。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历史沿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该罪的设立是为了回应国际恶意竞争,限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有学者提出这是我国首个“商业间谍犯罪”的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
白云山检察官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也是我国刑事立法接轨国际商业秘密保护大环境的体现。实现以法律手段对经济间谍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精准打击,本罪的设立,体现了我国优...
如果是为境内的公司、企业等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没有关联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若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明知,就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否则就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联系 🔗 如果侵犯的商业秘密同时属于国家秘密,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